益友成果 | 突破登记形式桎梏,守护当事人实质公平—一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办案实录与思考
时间:2026-02-27 作者:益友天元

在司法实践中,不动产登记作为物权公示的核心方式,其记载内容往往被视为认定权利归属与顺位的关键依据。然而,当登记信息与客观事实出现偏差,如何平衡"形式审查"与"实质正义",成为考验法律从业者专业能力与责任担当的重要课题。本文将通过王进华、周贺、翟苗律师团队代理的一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案件,拆解复杂案情背后的法律逻辑,展现律师团队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过程中的专业策略与温度坚守。

一、案件的起点:
一次礼貌谦让,引发百万债权分配之争
案件的核心争议源于一次看似寻常的抵押登记:吴某与王某向同一借款人谢某分别出借款项,约定谢某以自有房屋向吴某与王某提供抵押,2019年4月11日上午,吴某与王某共同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案涉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出于"女士优先"的礼貌,吴某让王某先行提交材料,双方递交材料的时间仅相差五分钟,但最终出具的不动产抵押登记证明却显示出巨大差异:
后谢某未按约偿还借款,吴某与王某分别起诉谢某要求偿还借款,法院作出裁判。在王某申请执行谢某一案中,执行法院以王某抵押权设定在先为由,将抵押房屋拍卖款项分配给王某,并认定吴某为第二顺位抵押权人,无剩余可供分配的款项。吴某遂委托本所律师团队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二、破局之路:
用证据重建“时间真相”
面对“登记记载与事实不符”的核心困境,律师团队并未局限于单一法律程序,而是从证据固定、沟通协调、法律论证等维度,制定了系统性的维权方案:
证据固定:申请调取不动产登记中心流程记录,证明吴某与王某二人申请抵押登记的时间前后相差仅五分钟,从抵押合同约定来看,二人与借款人之间均约定抵押物没有在先抵押权;
沟通协调:多次联系不动产登记申请现场陪同人员,印证吴某与王某二人系同时申请抵押登记的事实,帮助法官形成内心确信;
法律论证:准确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二条“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作为支撑己方主张的法律依据,寻找相关权威观点和案例,助力法院准确适用法律。

三、成果落地:
突破登记形式桎梏,守护当事人实质公平
经过多轮举证与庭审交锋,法院最终采纳我方观点,认为:登记行为应当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吴某与王某二人系同日申请抵押登记,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约定的借款人、借款期限、利率、抵押人、抵押担保范围、抵押房产清单等信息均相同,二人系同时向谢某出借款项,且没有约定抵押先后顺位,二人在依法享有的债权及抵押事项上并无差别,办理抵押登记时虽然出现了一先一后的材料递交顺序,但前后相差仅五分钟,二人对抵押房屋为两笔债权设定抵押一事均相互知情,对抵押房屋用于保障二人债权实现存在合理预期,故应当认定吴某与王某抵押权顺位相同,二人按照债权比例分配抵押房屋拍卖价款,吴某分得近百万元款项。
这一结果,不仅为当事人挽回了重大财产权益,更在司法实践中重申了一条基本原则:不动产登记具有法律上的推定力,但当真实物权与登记不符时,应当突破登记的形式桎梏,以真实物权情况认定当事人权利义务。

四、办案感悟:
于法理与情理间,守护法治的温度
回顾这起案件的代理过程,最深的感悟是“法律不仅是冰冷的规则,更是有温度的正义”。
我们坚守法理,因为规则是法治的基石;但我们也不忽视情理,因为“公平正义”的最终落脚点,是对人的尊重与保护。
当“女士优先”的礼貌遭遇登记错误,当“五分钟让步”面临“百万债权落空”,律师的职责不仅是“打官司”,更是用专业能力纠正偏差、守护善意,让当事人感受到“法律不辜负每一个尊重规则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