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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友成果 | 突破登记形式桎梏,守护当事人实质公平—一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办案实录与思考

时间:2026-02-27  作者:益友天元




在司法实践中,不动产登记作为物权公示的核心方式,其记载内容往往被视为认定权利归属与顺位的关键依据。然而,当登记信息与客观事实出现偏差,如何平衡"形式审查"与"实质正义",成为考验法律从业者专业能力与责任担当的重要课题。本文将通过王进华、周贺、翟苗律师团队代理的一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案件,拆解复杂案情背后的法律逻辑,展现律师团队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过程中的专业策略与温度坚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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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的起点:

一次礼貌谦让,引发百万债权分配之争


案件的核心争议源于一次看似寻常的抵押登记:吴某王某同一借款人谢某分别出借款项,约定谢某自有房屋吴某王某提供抵押,2019年4月11日上午,吴某王某共同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案涉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出于"女士优先"的礼貌,吴某让王某先行提交材料,双方递交材料的时间仅相差五分钟但最终出具的不动产抵押登记证明却显示出巨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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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谢某未按约偿还借款,吴某与王某分别起诉谢某要求偿还借款,法院作出裁判。在王某申请执行谢某一案中,执行法院以王某抵押权设定在先为由,将抵押房屋拍卖款项分配给王某,并认定吴某为第二顺位抵押权人,无剩余可供分配的款项。吴某遂委托本所律师团队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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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破局之路:

用证据重建“时间真相”


面对“登记记载与事实不符”的核心困境,律师团队并未局限于单一法律程序,而是从证据固定、沟通协调、法律论证维度,制定了系统性的维权方案:


证据固定:申请调取不动产登记中心流程记录,证明吴某与王某二人申请抵押登记的时间前后相差仅五分钟,从抵押合同约定来看,二人与借款人之间均约定抵押物没有在先抵押权;


沟通协调:多次联系不动产登记申请现场陪同人员,印证吴某与王某二人系同时申请抵押登记的事实,帮助法官形成内心确信;


法律论证:准确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二条“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作为支撑己方主张的法律依据,寻找相关权威观点和案例,助力法院准确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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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成果落地:

突破登记形式桎梏,守护当事人实质公平


经过多轮举证与庭审交锋,法院最终采纳我方观点,认为:登记行为应当反映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国家机关职权范围制作的文书所记载事项推定真实,相反证据足以推翻除外吴某王某二人同日申请抵押登记,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约定的借款人借款期限利率抵押人抵押担保范围抵押房产清单等信息相同二人同时谢某出借款项没有约定抵押先后顺位,二人在依法享有债权抵押事项上无差别,办理抵押登记时虽然出现了一先一后材料递交顺序,但前后相差五分钟二人抵押房屋两笔债权设定抵押相互知情抵押房屋用于保障二人债权实现存在合理预期,应当认定吴某与王某抵押权顺位相同二人按照债权比例分配抵押房屋拍卖价款吴某分得近百万元款项


这一结果,不仅为当事人挽回了重大财产权益,更在司法实践中重申了一条基本原则:不动产登记具有法律上的推定力,但当真实物权与登记不符时,应当突破登记的形式桎梏,以真实物权情况认定当事人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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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办案感悟:

于法理与情理间,守护法治的温度





回顾这起案件的代理过程,最深的感悟是“法律不仅是冰冷的规则,更是有温度的正义”。

我们坚守法理,因为规则是法治的基石;但我们也不忽视情理,因为“公平正义”的最终落脚点,是对人的尊重与保护。

当“女士优先”的礼貌遭遇登记错误,当“五分钟让步”面临“百万债权落空”,律师的职责不仅是“打官司”,更是用专业能力纠正偏差、守护善意,让当事人感受到“法律不辜负每一个尊重规则的人”。